刊物及新聞公報

入境處回應一宗懷疑以不法途徑換取工作簽證的報導

2017年3月13日

就傳媒對一宗懷疑以購入股權或債券換得僱傭合約從而取得來港工作簽證的報導,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今日(三月十三日)作出以下回應:

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每宗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就該宗報導,本處會展開調查;如有需要,會依法跟進。在審批每宗申請時,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相關入境計劃/安排下的特定資格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本處一向以一視同仁、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審核每一宗簽證申請。本處並沒有如有關報導所述與一些私人機構或公司有任何連繫。

報導指申請人可透過投資股權或債券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有關說法並不正確。申請人有否在香港作出任何投資或購入所聘用公司的股權或債券,則並不屬此計劃的審批準則內。

內地居民如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申請人必須確定已獲得相關公司聘用,而該職位是聘用公司在短期內未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且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而從事的工作亦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符合該計劃列明的相關準則,方可獲考慮審批。本處重申,入境處在審批有關工作簽證時,其中一項重要考慮因素為聘用公司是否確實有該職位空缺,而聘用公司亦需提交資料證明有關申請人確實在該公司任職。

本處再次重申,任何人士或公司(包括申請人、中介人/中介公司或聘用公司)如在向本處提交簽證申請時提供任何失實資料或作出任何虛假陳述,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而協助及教唆者亦會被檢控。本處除會拒絕有關申請外,亦會對個案展開刑事調查。另外,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居留身分,及其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一經發現亦會即時宣布無效。同時,無論相關人士是否已取得永久居留身分,本處均會依法取消其身份證或居留資格,涉案人士亦會被遣返原居地。

入境處提醒申請人切勿以身試法,誤信可透過任何非法途徑或失實資料獲取批准來港工作或居留。如任何人士發現有懷疑的相關違法行為,應盡快向本處舉報,並可透過24小時舉報熱線2824 1551、舉報傳真熱線2824 1166、電郵 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 www.immd.gov.hk使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有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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