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僱用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7年3月10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兩名非法勞工,昨日(三月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去年八月十八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北角一間麵包店內拘捕一名越南籍女子及一名越南籍男子,年齡分別為五十一及五十三歲。被捕時,他們正在處理食材。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他們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該名男子亦同時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兩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於去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十五個月。該名涉案的香港居民僱主雖聲稱在求職會面時有查閱其中一名非法勞工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她沒有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進一步查核該求職者的身分,從而確定有關求職者是可合法受僱。此外,她亦未有負僱主的責任,查閱另一名非法勞工的身份證明文件。案件經審訊後,該名僱主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判監禁合共三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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