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雇用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7年3月10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聘用两名非法劳工,昨日(三月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去年八月十八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北角一间麵包店内拘捕一名越南籍女子及一名越南籍男子,年龄分别为五十一及五十三岁。被捕时,他们正在处理食材。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他们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该名男子亦同时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一名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

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于去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十五个月。该名涉案的香港居民雇主虽声称在求职会面时有查阅其中一名非法劳工的身份证明文件,但她没有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进一步查核该求职者的身分,从而确定有关求职者是可合法受雇。此外,她亦未有负雇主的责任,查阅另一名非法劳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案件经审讯后,该名雇主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被判监禁合共三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16-0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