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三月七日及八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和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中,執法人員搜查了五個目標地點,包括商場、工廠大廈及餐廳,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及兩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十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九至五十二歲,其中七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他們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另外,其餘三名男子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名男子,年齡為二十四及五十二歲。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