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两日(三月七日及八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执行的「冠军行动」。行动中共拘捕十名非法劳工和两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行动中,执法人员搜查了五个目标地点,包括商场、工厂大厦及餐厅,共拘捕十名非法劳工及两名涉案雇主。被捕的非法劳工为十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九至五十二岁,其中七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他们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另外,其余三名男子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两名男子,年龄为二十四及五十二岁。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