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五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7年2月20日

五名非法勞工,分別為一名巴基斯坦籍、兩名印度籍及兩名越南籍人士,於二月十七及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早前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兩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粉嶺拘捕一名三十歲的巴基斯坦籍男子。被捕時,他正在搬運蔬菜。另外,執法人員在葵涌拘捕兩名從事搬運傢俬工作的印度藉男子,年齡分別為二十二及四十歲。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三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兩名涉嫌聘用該三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此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月十六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灣仔一個屋苑內拘捕一名三十四歲的越南籍男子。被捕時,他正在從事清潔工作。經調查後,調查人員發現該名男子為非法入境者。兩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於同日進行的另一項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在葵涌一間食物加工工場內拘捕一名從事雜務工作的越南籍男子,年齡為二十四歲。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調查人員亦檢獲其偽造香港身份證副本。一名涉嫌聘用該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五名非法勞工分別於二月十七及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被判監禁十五至二十二個月兩個星期不等。其中一名男子亦同時被控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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