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
五名非法劳工,分别为一名巴基斯坦籍、两名印度籍及两名越南籍人士,于二月十七及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早前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两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粉岭拘捕一名三十岁的巴基斯坦籍男子。被捕时,他正在搬运蔬菜。另外,执法人员在葵涌拘捕两名从事搬运傢俬工作的印度藉男子,年龄分别为二十二及四十岁。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三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两名涉嫌聘用该三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二月十六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湾仔一个屋苑内拘捕一名三十四岁的越南籍男子。被捕时,他正在从事清洁工作。经调查后,调查人员发现该名男子为非法入境者。两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于同日进行的另一项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调查人员在葵涌一间食物加工工场内拘捕一名从事杂务工作的越南籍男子,年龄为二十四岁。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他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调查人员亦检获其伪造香港身份证副本。一名涉嫌聘用该非法劳工的雇主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被捕的五名非法劳工分别于二月十七及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被判监禁十五至二十二个月两个星期不等。其中一名男子亦同时被控行使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判监禁十五个月,两项控罪同期执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