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及三名持擔保書的非華裔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印度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昨日(九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八月十七日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荃灣一間食肆內拘捕一名印尼籍女子,她因從事洗碗工作及逾期逗留而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並於八月二十日被判監禁五個月。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因沒有查閱該名非法勞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採取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五月及本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兩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落馬洲一個回收場及牛頭角一間裝修中的店舖內拘捕三名分別為印度籍、巴基斯坦籍及越南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八歲至四十五歲。被捕時,他們分別正在搬運貨物及從事裝修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三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同時被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三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均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