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三名持担保书的非华裔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印度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昨日(九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八月十七日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于荃湾一间食肆内拘捕一名印尼籍女子,她因从事洗碗工作及逾期逗留而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并于八月二十日被判监禁五个月。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因没有查阅该名非法劳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及采取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一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被判监禁两个月。
另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五月及本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两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落马洲一个回收场及牛头角一间装修中的店铺内拘捕三名分别为印度籍、巴基斯坦籍及越南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八岁至四十五岁。被捕时,他们分别正在搬运货物及从事装修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三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亦同时被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三名被捕的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均承认控罪,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