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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非華裔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6年9月5日

兩名持擔保書的非華裔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尼泊爾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分別於九月二日及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六月一日至三日聯同警務處進行「絕策」的聯合行動,突擊搜查港九多處地點,當中包括於佐敦一間越南餐廳,拘捕了一名任職洗碗工的三十二歲尼泊爾籍女子。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出示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九月一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油塘一間食肆內拘捕一名五十九歲越南籍女子。被捕時,她正在食肆內處理食物。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兩名被捕的非法勞工分別於九月二日及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案件經審理後,前者被判監禁二十二個月兩星期,而後者則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09-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