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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非华裔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9月5日

两名持担保书的非华裔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尼泊尔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分别于九月二日及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六月一日至三日联同警务处进行「绝策」的联合行动,突击搜查港九多处地点,当中包括于佐敦一间越南餐厅,拘捕了一名任职洗碗工的三十二岁尼泊尔籍女子。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女子出示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另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九月一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油塘一间食肆内拘捕一名五十九岁越南籍女子。被捕时,她正在食肆内处理食物。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分别于九月二日及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理后,前者被判监禁二十二个月两星期,而后者则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09-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