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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越南籍人士非法工作被判入獄

2016年8月15日

三名越南籍非法勞工分別於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八月十日及十一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於土瓜灣、佐敦及荃灣搜查了三間食肆,共拘捕三名越南籍非法勞工。該三名越南籍女子年齡介乎三十一至五十歲。被捕時,她們正在食肆內洗碗。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發現其中兩名女子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她們持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一名女子則為非法入境者。調查人員另於現場檢獲其中兩名越南籍非法勞工的偽造香港身份證副本,並於其中一人身上搜出一張偽造香港身份證。此外,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同時被捕。
 
該三名被捕非法勞工承認在港非法工作以賺取金錢,並曾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在有關店鋪求職。三人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以及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違反對她有效的逗留條件。各被告在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非法工作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及兩個月,三名被告亦因行使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分別被判監禁十二至十五個月不等。所有控罪同期執行,各人均被判合共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此外,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19-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