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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越南籍人士非法工作被判入狱

2016年8月15日

三名越南籍非法劳工分别于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八月十日及十一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于土瓜湾、佐敦及荃湾搜查了三间食肆,共拘捕三名越南籍非法劳工。该三名越南籍女子年龄介乎三十一至五十岁。被捕时,她们正在食肆内洗碗。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发现其中两名女子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她们持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一名女子则为非法入境者。调查人员另于现场检获其中两名越南籍非法劳工的伪造香港身份证副本,并于其中一人身上搜出一张伪造香港身份证。此外,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亦同时被捕。
 
该三名被捕非法劳工承认在港非法工作以赚取金钱,并曾行使伪造香港身份证在有关店铺求职。三人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以及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违反对她有效的逗留条件。各被告在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于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就非法工作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及两个月,三名被告亦因行使或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分别被判监禁十二至十五个月不等。所有控罪同期执行,各人均被判合共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此外,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19-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