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三名持擔保書的尼泊爾籍非法勞工昨日(六月二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去年九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有關一宗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於元朗一個回收場進行巡查,發現三名尼泊爾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三十三歲,分別正在操作剷車、分類及分拆電子零件。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三人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三名被捕人士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案件經審理後,三人分別被判監禁二十二個月兩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