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 20日
三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包括兩名尼泊爾籍及一名印尼籍人士於六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四月十八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金鐘一間食肆內發現兩名分別為二十六歲及二十九歲的尼泊爾籍女子任職洗碗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兩人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六月十四日聯同警務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旺角一間食肆內發現一名三十四歲印尼籍女子任職洗碗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
三名被捕人士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案件經審理後,各人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至二十二個月兩星期不等。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