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兩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印尼籍人士於六月三日及六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六月一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分別在葵涌一個貨倉內發現一名二十八歲巴基斯坦籍男子任職倉務員及在銅鑼灣一間食肆內發現一名四十歲印尼籍女子任職侍應。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兩人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兩名被捕人士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均承認控罪,兩人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