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两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印尼籍人士于六月三日及六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六月一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分别在葵涌一个货仓内发现一名二十八岁巴基斯坦籍男子任职仓务员及在铜锣湾一间食肆内发现一名四十岁印尼籍女子任职侍应。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两人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两名被捕人士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均承认控罪,两人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