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三人

2016年4月19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四月十七及四月十八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及由入境處執行的「曙光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和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四月十七日進行的「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嘉富坊共拘捕八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四男四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四十九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護膚品、電子產品及電子零件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二千七百六十八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七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二十八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其餘二千五百四十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二十八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一十八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於四月十八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入境處調查分科人員搜查了十二個目標地點,包括辦公室、商店、理髮店、餐廳及裝修單位,行動中共拘捕四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六歲至四十三歲,當中一男兩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該名男子亦同時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名男子,年齡為三十五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6-0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