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對於有父母逾期未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的個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最近已檢視相應安排及進行跟進調查。
根據現行機制,如父母逾期未有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入境處會於嬰兒出生後三個月、六個月及九個月分別以普通郵件及掛號信件將備忘通知寄往該父母最後所報的地址,提醒嬰兒的父母應盡快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期間,入境處會在有需要時尋求其他途徑再嘗試聯絡嬰兒的父母。若未能與有關父母取得聯絡或接連提醒後仍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個案,入境處會交由調查科跟進,及就有關人士未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的規定履行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的責任而考慮作出檢控。
就有關情況,入境處已翻查個案紀錄,發現有五十五宗個案需作進一步調查,並已透過電話及登門訪查嘗試聯繫有關父母。入境處已就二十二宗個案成功與父母取得聯繫,並陸續為他們的子女安排補辦出生登記,當中十宗個案完成調查並正就檢控事宜徵詢法律意見,另外十二宗個案則仍在調查中。至於餘下三十三宗個案,入境處會繼續聯繫其父母及跟進調查。若仍未能取得聯繫,入境處會把有關父母的資料存入電腦系統內,當他們使用入境處服務時即可確定其聯繫方法,以便進一步跟進。如有需要,入境處亦會要求警方協助尋找這些未能確定行蹤的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今日(九月十六日)重申,根據《生死登記條例》規定,為人父母者在其嬰兒出生後四十二天內,須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事宜。若任何人士刻意不依從有關法例為其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則屬違反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二千元或入獄六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呼籲:「父母須按法例履行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的責任,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