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对于有父母逾期未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最近已检视相应安排及进行跟进调查。
根据现行机制,如父母逾期未有为其子女办理出生登记,入境处会于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六个月及九个月分别以普通邮件及挂号信件将备忘通知寄往该父母最后所报的地址,提醒婴儿的父母应尽快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期间,入境处会在有需要时寻求其他途径再尝试联络婴儿的父母。若未能与有关父母取得联络或接连提醒后仍未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入境处会交由调查科跟进,及就有关人士未有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责任而考虑作出检控。
就有关情况,入境处已翻查个案纪录,发现有五十五宗个案需作进一步调查,并已透过电话及登门访查尝试联系有关父母。入境处已就二十二宗个案成功与父母取得联系,并陆续为他们的子女安排补办出生登记,当中十宗个案完成调查并正就检控事宜征询法律意见,另外十二宗个案则仍在调查中。至于余下三十三宗个案,入境处会继续联系其父母及跟进调查。若仍未能取得联系,入境处会把有关父母的资料存入电脑系统内,当他们使用入境处服务时即可确定其联系方法,以便进一步跟进。如有需要,入境处亦会要求警方协助寻找这些未能确定行踪的人士。
入境处发言人今日(九月十六日)重申,根据《生死登记条例》规定,为人父母者在其婴儿出生后四十二天内,须向出生登记处办理登记事宜。若任何人士刻意不依从有关法例为其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则属违反相关法例,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二千元或入狱六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呼吁:「父母须按法例履行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责任,以免因逾期办理有关手续而损害子女可得的医疗、教育和福利等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