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三十三人

2015年8月11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八月十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其他執法部門的「權能者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二十七名非法勞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九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佛牌店、住宅及辦公室,共拘捕四名非法勞工。被捕的四名非法勞工為三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四十三歲。

另外,於「權能者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落馬洲、天水圍、元朗、八鄉一帶搜查了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回收場、地盤、農場及園藝花圃,共拘捕二十三名非法勞工及六名涉案僱主。被捕的二十三名非法勞工為二十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四十七歲,其中十八名男子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四男兩女,年齡介乎三十九至八十五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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