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
一名內地女子被控一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作虛假申述及一項作虛假法定聲明的罪名,於八月二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港幣一千元。
二十三歲的被告早前以旅客身分抵港,並在未經預約下於八月六日衝急症室產子。入境處的調查顯示,被告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在辦理入境手續期間,入境處職員向被告詢問其懷孕情況,被告當時聲稱並沒有懷孕。被告其後於八月二十一日到出生登記處為其新生女兒辦理出生登記時,亦向登記處職員作出虛假法定聲明,表示她來港的目的為照顧年前在港出生的大女兒,與及訛稱她並無意圖在港產子。
於調查時,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來港時已計劃在港分娩。被告因涉嫌就其懷孕的情況作出虛假申述及虛假法定聲明而被落案起訴。被告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港幣一千元。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此外,任何人明知而故意作虛假法定聲明,亦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