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
一名内地女子被控一项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职员作虚假申述及一项作虚假法定声明的罪名,于八月二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二个月及罚款港币一千元。
二十三岁的被告早前以旅客身分抵港,并在未经预约下于八月六日冲急症室产子。入境处的调查显示,被告经香港国际机场入境,在办理入境手续期间,入境处职员向被告询问其怀孕情况,被告当时声称并没有怀孕。被告其后于八月二十一日到出生登记处为其新生女儿办理出生登记时,亦向登记处职员作出虚假法定声明,表示她来港的目的为照顾年前在港出生的大女儿,与及讹称她并无意图在港产子。
于调查时,被告在警诫下承认她来港时已计划在港分娩。被告因涉嫌就其怀孕的情况作出虚假申述及虚假法定声明而被落案起诉。被告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被判监禁十二个月及罚款港币一千元。
入境处发言人强调:「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此外,任何人明知而故意作虚假法定声明,亦属犯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两年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