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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旅客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及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成立

2014年5月10日

一名女性內地旅客於今日(五月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裁定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及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八個月。

三十歲的被告於五月五日持中國護照抵港,她向入境處人員報稱將過境香港到曼谷,並出示行程表顯示她將於翌日離開香港。她其後獲准以訪客身分入境。被告於五月七日在一次入境處與警方的聯合行動中被捕。經入境處進一步調查,她承認來港的真正目的並非過境前往曼谷,而是來港賣淫。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發言人警告:「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25-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