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
一名女性内地旅客于今日(五月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裁定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及违反逗留条件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八个月。
三十岁的被告于五月五日持中国护照抵港,她向入境处人员报称将过境香港到曼谷,并出示行程表显示她将于翌日离开香港。她其后获准以访客身分入境。被告于五月七日在一次入境处与警方的联合行动中被捕。经入境处进一步调查,她承认来港的真正目的并非过境前往曼谷,而是来港卖淫。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发言人警告:「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