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
一名馬來西亞籍帶家及三名內地居民因涉及使用偽造的馬來西亞護照意圖前往巴西,今日(五月十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該名三十四歲的馬來西亞籍帶家早前已經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今日被判入獄二十四個月。
另外三名內地居民年齡介乎十八至二十一歲,各被控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當中兩名被告早前已經承認控罪,今日分別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及二十個月。而另一名被告則在審訊後被定罪,今日被判入獄三十個月。
案情指,四名被告於二○一二年十月因被杜拜當局拒絕入境而遣返至香港。他們涉嫌與另一中間人串謀,以欺騙手段使用偽造的馬來西亞護照,從而不誠實地取得航空公司的旅程服務而被捕。
在警誡下,該三名內地居民承認經中間人安排下,他們首先使用各自的中國護照從香港前往杜拜,於抵達杜拜後遂轉用由中間人安排的偽造馬來西亞護照,意圖轉機前往巴西,被當地航空公司拒絕登機。而該名馬來西亞籍帶家在警誡下承認收取了中間人的報酬與該三名內地居民同行,以協助他們在杜拜以偽造的馬來西亞護照轉機前往巴西。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士管有或使用偽造旅行證件均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