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今日(二月十八日)回應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發出的聲明時表示,政府尊重終審法院就Ubamaka Edward Wilson訴保安局局長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裁決。一直以來,入境處在進行遣送或遞解工作時,如該人聲稱遣返後會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不人道之處遇)的危險,處方均會依法詳細考慮該人提出反對遣返的理由,以決定是否對有關人士執行或酌情暫緩遣送或遞解離境。入境處正詳細研究終審法院的判詞及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積極探討各可行的方案,從而令相關工作符合終審法院的裁決。
發言人表示:「我們注意到,終審法院在有關判詞中指出,若將被遞解離境者有足夠證據確立一旦被送回國,將會遭受到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的威脅(即會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之處遇的真實的風險),將構成限制入境處進行遞解離境的理據。」
終審法院就Ubamaka案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裁決。其中,判詞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1條(第11條)符合《基本法》及有效。根據第11條,對於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來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不影響管限這些人進入、逗留於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亦不影響這些法例的適用。惟終審法院同時指出,若有關人士有足夠證據確立一旦被送回國,會受到接收國施以酷刑或不人道之處遇,將構成限制遞解離境的理據。
終審法院亦清楚指出,有關人士必須確立他被逐離境後將面對遭受酷刑或不人道之處遇的真實的風險,並達到「最低限度的嚴苛程度」;而確立此等聲請必須通過「非常高的門檻」,以證明有理由相信其聲請。
至於入境處會否考慮審核難民的聲請,我們須指出,一九五一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特區政府的一貫政策是既不會給予難民身份,亦沒有責任處理難民聲請。有關問題涉及一宗將於三月在終審法院進行聆訊的上訴案。由於上訴快將進行聆訊,我們現階段不便就相關事宜作進一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