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
一名男性內地居民和一名菲律賓籍男子因使用偽造旅行證件,作出虛假申述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今日(七月五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首被告是一名內地居民,因使用偽造菲律賓護照被捕。而菲律賓籍次被告是首被告的帶家。兩人早前(六月二十五日)各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證件,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以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罪行,今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18個月和22個月。
案情指,首被告於今年三月九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出示一本懷疑是偽造的菲律賓護照辦理離境手續前往菲律賓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在警誡下,首被告承認自己是內地居民,他以五萬元人民幣透過一名中間人取得該本偽證。他又承認有一名帶家(次被告)與他同行。其後,入境處人員在前往菲律賓航班的登機閘口拘捕次被告。在警誡下,次被告承認是在一名中間人安排下協助首被告使用偽證。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管有或使用偽造旅行證件乃屬違法。違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此外,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十年。
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