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
一名三十歲非法從事安排非本地孕婦來港分娩工作的內地女居民,早前被控以五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被告今日(五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首四項有關有分娩預約的內地孕婦的控罪,每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而第五項有關沒有分娩預約的內地孕婦的控罪則判處監禁六個月,當中首四項控罪的一個月刑期與第五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共入獄十個月。
被告人於今年五月二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時,因涉嫌非法從事安排非本地孕婦來港分娩的工作而被截查。調查顯示,被告於二零一一年九月起受僱於一間內地中介公司,負責陪同內地孕婦來港作體檢及分娩。她最初是負責陪同孕婦來港作產前檢查,每次獲酬200元人民幣。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起,她改以月薪2000元人民幣計算工資。被告人亦協助孕婦在港申請延期逗留,及替其初嬰兒申請香港出世紙及回港證。被告人於二零一一年十月至二零一二年二月期間曾協助五名內地孕婦來港,當中四人有分娩預約而最後一人則沒有分娩預約。該名內地產婦於今年二月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誕下一名嬰兒。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稱:「這是自今年二月十日,一名協助內地孕婦來港作產檢的中介人被定罪後的第四宗成功檢控個案。入境處非常關注內地中介公司安排非本地孕婦來港分娩的活動,尤其是涉及未有醫院預約的個案,並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當中涉及違反入境條例的罪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不得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