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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旅客因管有虛假文書及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被判囚

2012年3月19日

一名女性內地旅客因管有虛假文書及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今日(三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四個月,其中一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五個月。

二十五歲的被告於今年三月十六日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羅湖管制站抵港。在進一步訊問下,她承認曾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擬過境香港到印尼,但其後行程取消,故她於翌日返回內地。於出境香港時,本處人員在其護照作出標記以供將來參考。被告進一步承認,她於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意圖來港觀光。然而,她因為未能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出境簽注,所以購買了一張前往印尼的機票,並於羅湖管制站辦理入境手續時,向一名入境事務主任出示機票及護照,並訛稱將會過境香港到印尼。但記錄顯示她未有前往印尼,並於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返回內地。此外,調查亦顯示被告為掩飾不良記錄而將有關標記刪塗。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管有虛假文書亦屬嚴重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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