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
一名女性内地旅客因管有虚假文书及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今日(三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第一项控罪被判监禁两个月,第二项控罪被判监禁四个月,其中一个月监禁分期执行,即合共判囚五个月。
二十五岁的被告于今年三月十六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于罗湖管制站抵港。在进一步讯问下,她承认曾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原拟过境香港到印尼,但其后行程取消,故她于翌日返回内地。于出境香港时,本处人员在其护照作出标记以供将来参考。被告进一步承认,她于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意图来港观光。然而,她因为未能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出境签注,所以购买了一张前往印尼的机票,并于罗湖管制站办理入境手续时,向一名入境事务主任出示机票及护照,并讹称将会过境香港到印尼。但记录显示她未有前往印尼,并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返回内地。此外,调查亦显示被告为掩饰不良记录而将有关标记删涂。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管有虚假文书亦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