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一名男性內地旅客,因在入境香港時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於今日(三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兩個月,暫緩執行三年。
三十一歲的被告於本年二月八日持中國護照抵港,他向入境處人員報稱將過境香港到印尼耶加達,並出示一張電子機票顯示他將於翌日離開香港。他其後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當他於本年二月十日擬出境返回內地時,被入境處人員查問。經進一步調查,他承認來港的真正目的並非過境前往印尼。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