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一名男性内地旅客,因在入境香港时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于今日(三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被判监禁两个月,暂缓执行三年。
三十一岁的被告于本年二月八日持中国护照抵港,他向入境处人员报称将过境香港到印尼耶加达,并出示一张电子机票显示他将于翌日离开香港。他其后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当他于本年二月十日拟出境返回内地时,被入境处人员查问。经进一步调查,他承认来港的真正目的并非过境前往印尼。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