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
一名經營安排非本地孕婦來港分娩業務的內地女居民,今日(二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十個月。該名內地女居民早前於二月十日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一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法院就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而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則判處被告監禁八個月。兩項刑罰分期執行,被告合共被判處監禁十個月。
被告人,二十九歲,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查作入境訊問。調查發現在緊接被告抵港之前,一名沒有預約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抵達同一管制站,並由救護車送往醫院作緊急分娩。雖然被告聲稱不認識該名非本地孕婦,但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懷疑被告是一名協助非本地孕婦來港分娩的中介人。調查顯示,被告於二○一一年曾陪同其他非本地孕婦進入香港。在進一步查問時,被告承認她自二○一○年開始經營為非本地孕婦提供來港分娩服務的業務。她亦承認於當日被截查的非本地孕婦為其顧客,並由她陪同來港分娩。為免被拒入境,被告蓄意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陳述,表示不認識該名孕婦。
入境處發言人稱:「入境處十分關注未有預約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試圖入境香港分娩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致力於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預約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另一方面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以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中介公司及中介人。」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不得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補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