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
一名经营安排非本地孕妇来港分娩业务的内地女居民,今日(二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个月。该名内地女居民早前于二月十日承认一项违反逗留条件及一项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申述的控罪。法院就违反逗留条件的控罪,判处被告监禁两个月,而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申述的控罪,则判处被告监禁八个月。两项刑罚分期执行,被告合共被判处监禁十个月。
被告人,二十九岁,于今年一月十五日在落马洲管制站被截查作入境讯问。调查发现在紧接被告抵港之前,一名没有预约分娩服务的非本地孕妇抵达同一管制站,并由救护车送往医院作紧急分娩。虽然被告声称不认识该名非本地孕妇,但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职员怀疑被告是一名协助非本地孕妇来港分娩的中介人。调查显示,被告于二○一一年曾陪同其他非本地孕妇进入香港。在进一步查问时,被告承认她自二○一○年开始经营为非本地孕妇提供来港分娩服务的业务。她亦承认于当日被截查的非本地孕妇为其顾客,并由她陪同来港分娩。为免被拒入境,被告蓄意向入境事务主任作虚假陈述,表示不认识该名孕妇。
入境处发言人称:「入境处十分关注未有预约分娩服务的非本地孕妇试图入境香港分娩的情况。我们一方面致力于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预约分娩服务的非本地孕妇,另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执法行动,以打击违反入境条例的中介公司及中介人。」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任何访客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不得接受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补充:「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十五万元及监禁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