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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因從事陪月員非法工作被囚

2012年2月10日

一名從事陪月員工作的內地女居民,被控以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被告今日(二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被告人,四十三歲,於今年二月七日持附有「商務」簽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截查作入境訊問。訊問期間,被告未能提供她在香港商務活動的詳情。在進一步查問時,被告承認她其實是來港照料其內地僱主在港妻子及一對初生孿生嬰兒。調查顯示,被告人在其僱主於內地的公司從事雜工工作。去年十二月,被告僱主的內地妻子正值懷孕後期,故招聘被告為陪月員。被告接受聘請,並來港在僱主妻子居住的服務式住宅內為其擔任家傭工作。該名僱主的妻子已在私家醫院預約分娩服務並於今年一月下旬在該醫院誕下一對孿生嬰兒。入境處現正繼續調查該名僱主及其妻子涉嫌觸犯的罪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不得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07-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