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内地居民因从事陪月员非法工作被囚

2012年2月10日

一名从事陪月员工作的内地女居民,被控以两项违反逗留条件罪名。被告今日(二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处监禁两个月。

被告人,四十三岁,于今年二月七日持附有「商务」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湾管制站被截查作入境讯问。讯问期间,被告未能提供她在香港商务活动的详情。在进一步查问时,被告承认她其实是来港照料其内地雇主在港妻子及一对初生孪生婴儿。调查显示,被告人在其雇主于内地的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去年十二月,被告雇主的内地妻子正值怀孕后期,故招聘被告为陪月员。被告接受聘请,并来港在雇主妻子居住的服务式住宅内为其担任家佣工作。该名雇主的妻子已在私家医院预约分娩服务并于今年一月下旬在该医院诞下一对孪生婴儿。入境处现正继续调查该名雇主及其妻子涉嫌触犯的罪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任何访客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不得接受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07-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