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暫停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暫停計劃並不影響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暫停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
申請遞交日期是以入境處收到申請表當日計算。至於郵寄的申請,則以郵戳日期為準。暫停計劃並不影響入境處於暫停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入境處會繼續按計劃的規則審批有關申請。
暫停計劃不影響於暫停日前已獲批准(包括原則上批准及正式批准)的申請,而有關申請仍受計劃的規則規管。
按照計劃的現行規則,如申請人已作出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而有關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後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可獲受理。根據上述規則及作為過渡性安排,假如申請所涉及的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投資是於暫停日前六個月內完成,而有關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後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在暫停日之後仍會獲受理。惟申請人須同時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準則,才可享此項安排。
除非已獲「原則上批准」,否則任何於暫停日或以後,或於遞交申請的六個月前所完成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由於你於暫停日或以後才遞交申請,而你亦沒有在暫停日前六個月內,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在獲許投資資產,因此有關申請未能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不會獲受理。
除非已獲「原則上批准」,否則任何於暫停日或以後所作出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由於你於暫停日或以後才遞交申請,而你亦沒有在暫停日前六個月內,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在獲許投資資產,因此有關申請未能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不會獲受理。
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暫停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暫停計劃並不影響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暫停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
按照計劃的現行規則,如申請人已作出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而有關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後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可獲受理。根據上述規則及作為過渡性安排,假如申請所涉及的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投資是於暫停日前六個月內完成,而有關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後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在暫停日之後仍會獲受理。惟申請人須同時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準則,才可享此項安排。除非已獲「原則上批准」,否則任何於暫停日或以後,或於遞交申請的六個月前所完成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以下例子闡明「過渡安排」的規定。
例一: 入境處於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請,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顯示申請人於2014年12月15日一次過完成1,000萬港元的投資。
由於申請人在暫停日前已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而有關投資是在遞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完成,因此有關申請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仍會獲受理。而根據「過渡安排」的規定,如申請人於2015年6月15日或以前遞交申請,則該申請仍會獲受理。
例二: 入境處於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請,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顯示申請人先後於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0萬港元投資(下稱投資1)、2014年12月15日作出300萬港元投資(下稱投資2)及於2015年1月5日作出500萬港元投資(下稱投資3)。
由於申請人在暫停日前已投資合共1,000萬港元,而有關三次投資均是在遞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完成,因此有關申請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仍會獲受理。而根據「過渡安排」的規定,如申請人於2015年5月10日或以前遞交申請,則該申請仍會獲受理。
例三: 入境處於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請,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顯示申請人於2015年1月20日一次過完成1,000萬港元的投資。
除非已獲「原則上批准」,否則任何於暫停日或以後所作出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因此有關申請未能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將不獲受理。
例四: 入境處於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請,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顯示申請人先後於2014年9月15日作出200萬港元投資(下稱投資1)、2014年12月15日作出300萬港元投資(下稱投資2)及於2015年1月5日作出500萬港元投資(下稱投資3)。
任何於遞交申請的6個月前所完成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由於投資1並不是在遞交申請前的6個月內完成,而投資2及投資3合共800萬港元的投資不足1,000萬港元,因此有關申請未能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將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