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暂停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直至另行通知。暂停计划并不影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暂停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申请。
申请递交日期是以入境处收到申请表当日计算。至于邮寄的申请,则以邮戳日期为准。暂停计划并不影响入境处于暂停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申请。入境处会继续按计划的规则审批有关申请。
暂停计划不影响于暂停日前已获批准(包括原则上批准及正式批准)的申请,而有关申请仍受计划的规则规管。
按照计划的现行规则,如申请人已作出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而有关申请是在作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可获受理。根据上述规则及作为过渡性安排,假如申请所涉及的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是于暂停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是在作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在暂停日之后仍会获受理。惟申请人须同时符合计划的其他资格准则,才可享此项安排。
除非已获「原则上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或以后,或于递交申请的六个月前所完成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由于你于暂停日或以后才递交申请,而你亦没有在暂停日前六个月内,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在获许投资资产,因此有关申请未能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不会获受理。
除非已获「原则上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或以后所作出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由于你于暂停日或以后才递交申请,而你亦没有在暂停日前六个月内,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在获许投资资产,因此有关申请未能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不会获受理。
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暂停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暂停计划并不影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暂停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申请。
按照计划的现行规则,如申请人已作出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而有关申请是在作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可获受理。根据上述规则及作为过渡性安排,假如申请所涉及的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投资是于暂停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是在作出投资后的六个月内递交的,有关申请在暂停日之后仍会获受理。惟申请人须同时符合计划的其他资格准则,才可享此项安排。除非已获「原则上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或以后,或于递交申请的六个月前所完成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以下例子阐明「过渡安排」的规定。
例一: 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一次过完成1,000万港元的投资。
由于申请人在暂停日前已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而有关投资是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完成,因此有关申请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仍会获受理。而根据「过渡安排」的规定,如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或以前递交申请,则该申请仍会获受理。
例二: 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1)、2014年12月15日作出3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2)及于2015年1月5日作出5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3)。
由于申请人在暂停日前已投资合共1,000万港元,而有关三次投资均是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完成,因此有关申请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仍会获受理。而根据「过渡安排」的规定,如申请人于2015年5月10日或以前递交申请,则该申请仍会获受理。
例三: 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一次过完成1,000万港元的投资。
除非已获「原则上批准」,否则任何于暂停日或以后所作出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因此有关申请未能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将不获受理。
例四: 入境处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申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显示申请人先后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1)、2014年12月15日作出3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2)及于2015年1月5日作出500万港元投资(下称投资3)。
任何于递交申请的6个月前所完成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不会被接纳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由于投资1并不是在递交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而投资2及投资3合共800万港元的投资不足1,000万港元,因此有关申请未能符合「过渡安排」的规定,将不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