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過去20年,世界不同地方均受到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日益增加的威脅,而當中航空安全已經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議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於2018年落實了更新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民航公約」)下一項新規定,要求各締約國建立預報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民航公約的其中一個簽署方,民航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預報系統是指可以讓相關航空營運商在民航飛機(包括直升機)起飛前後收集旅客的個人資料(預報乘客資料)並傳送至邊境管制機構的電子通訊系統,而邊境管制機構能即時就每位旅客進行有關邊境安全的風險評估並發出登機指示。為使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能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並考慮到香港國際機場是全球其中一個最繁忙的國際客運和貨運機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2024年9月3日在香港推行互動式預報系統。預報系統適用於由香港以外地方來港的航班,而離港航班則不受影響。
為了向在香港推行預報系統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據,保安局局長已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6A條訂立《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第115Q章)。請按此處查看規例的內容。
常見問題
法律相關
規例適用於載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旅客的民航飛機—
- 該旅客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並將會在香港入境;或
- 該旅客將會在香港過境,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入境。
就某名旅客而言,預報乘客資料指—
- 該旅客的指明旅行證件所列出的以下資料—
- (i) 該旅客的姓氏及名字;
- (ii) 該旅客的出生日期;
- (iii) 該旅客的性別;
- (iv) 該旅客的國籍;
- (v) 該指明旅行證件的種類;
- (vi) 該旅行證件的號碼;
- (vii) 該旅行證件的期滿日期;及
- (viii) 該旅行證件的簽發國家、地點或機構;及
- 該旅客的身分(即該旅客是飛機的乘客抑或是乘組人員,以及該旅客是否屬過境旅客)。
飛機的經營人須在指明的時限內向入境處提供預報乘客資料、飛機資料及其他所需資料,並遵從入境處所發出的「可登機指示」或「禁止登機指示」的規定。詳情請參閱《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的相關條文。
飛機的經營人只須就來港的航班提供預報乘客資料,離港的航班則不受影響。入境處不會要求飛機的經營人就離港的航班提供預報乘客資料。
《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第10條明確訂明,即使當局已就某名旅客發出「可登機指示」,該指示並不構成讓該旅客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許,而入境事務主任仍可根據《入境條例》拒絕讓該旅客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
《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第12至14條訂明不遵守相關要求的罪行和罰則。然而,為了讓超過100間航空營運商有充裕時間連接預報系統及確保系統能順暢及有序運作,政府會由2024年9月系統推行起計設立12個月的過渡期,使《規例》下有關罪行及免責辯護和雜項條文部份在過渡期後開始實施。
根據《〈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生效日期)公告》,保安局局長指定—
- 2024年9月1日為該規例(第4及5部除外)開始實施的日期;及
- 2025年9月1日為該規例第4及5部開始實施的日期。
日常運作相關
飛機的經營人除非已收到入境處就某名旅客(旅客指乘客或乘組人員)發出「可登機指示」,否則不得容許相關旅客登機。
飛機的經營人須就航班抵港前最後一個登機地點的航段提供乘客及乘組人員的預報乘客資料。
飛機的經營人在為所有前往香港的旅客(包括香港居民)辦理登機手續的過程中,須向入境處提供其指明旅行證件註中的預報乘客資料,以及飛機資料以獲取登機指示,並且在獲發出「可登機指示」後,方可容許該旅客登上飛機。
香港居民的旅行自由和出入境權利受到《基本法》第31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8條保障,推行預報系統不會對此有任何影響。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人士亦不會獲發「禁止登機指示」。
註:
根據《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指明旅行證件指—
- 有效旅行證件;
- 香港身分證;或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