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內地男子因作出虛假申述等罪被囚

2024年6月3日

一名內地男子被控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於五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月及罰款八百元。

三十九歲的被告早前以輸入勞工身份獲准來港工作。被告及後在合約期滿前被終止合約,但他未有在合約終止後十四天內離港。被告於五月二十六日在管制站離境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期間,被告向入境處人員聲稱對其勞工合約已被終止一事毫不知情,入境處對其解釋起疑遂向被告展開調查。

於調查期間,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清楚知道其勞工合約已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並需在合約終止後十四天內離港,但由於他希望留港觀光故未有在逗留限期前離開。另外,記錄顯示被告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後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被告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而被落案起訴。被告於五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四個月及罰款八百元。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除獲豁免或無須登記的人士外,凡年滿十一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一百八十天的人士),均須於進入香港後三十天內登記及申請身份證。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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