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
一名洗碗服務公司持牌人昨日(二月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十六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合共被判入獄十九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二一年十一月至去年六月期間,在七間食肆拘捕二十四名從事洗碗工作的非法勞工。跟進調查發現該批非法勞工均受僱於同一洗碗服務公司,調查人員遂拘捕該洗碗服務公司的持牌人。該持牌人為一名香港居民男子,年齡為六十一歲,他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持牌人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九個月。
該持牌人聘用的非法勞工為六男十八女(包括十四名印尼籍女子、四名中國籍女子及六名中國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六至六十歲。當中六名印尼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該批非法勞工早前在粉嶺及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被判監禁兩個月至十五個月。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