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與香港警務處及廣東省公安機關於十一月四日至六日一連三日進行代號「獴獵-3」的粵港聯合執法行動,針對打擊非華裔非法入境人士。行動中,粵港兩地合共拘捕一百二十七人。
入境處聯同警務處人員在全港各區進行反非法入境者的聯合執法行動,巡查非法入境者的匿藏黑點;入境處亦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加強打擊非華裔非法入境人士。同時,警務處水警總區及內地執法機關亦加強海上聯合巡航,截查可疑船隻以堵截非法入境人士從水路偷渡入境。
在香港方面的行動中,入境處及警務處合共成功拘捕七十人,突擊搜查超過二百一十八個目標地點,截查六十艘可疑船隻及九百九十名可疑人士,當中檢獲兩艘快艇。被捕人士當中,兩名二十三及二十八歲內地居民男子及一名二十九歲持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印度籍男子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入境及留在香港被捕。另外二十二名男子涉嫌非法入境被捕,分別為兩名內地居民、九名孟加拉籍、七名巴基斯坦籍、三名印度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五十六歲。此外,五名內地居民及三十一名非華裔人士在反非法勞工行動中被捕,分別涉嫌違反擔保書條件、從事非法工作、逾期逗留等罪行。五名內地居民為一男四女,年齡介乎三十八至五十九歲。而三十一名非華裔人士為六男二十五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五十歲,當中包括七名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入境處亦拘捕九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包括八男一女,年齡介乎三十六至七十九歲。
內地方面,廣東省公安機關共拘捕五十七人,包括七名蛇頭、五十名意圖偷渡來港的非華裔人士,當中包括三十五名孟加拉籍、十二名巴基斯坦籍、三名印度籍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根據《入境條例》,『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均屬嚴重罪行,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分別被判罰款五百萬及監禁十四年,以及被判罰款五十萬及監禁十年。入境處與警務處會繼續與相關部門合作,加強執法並採取聯合行動,以打擊非法入境活動。」
發言人又指:「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