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一名非法勞工,八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早前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葵涌拘捕一名正在搬運貨物的孟加拉籍男子,年齡為三十一歲。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勞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該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八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案件經審訊後,該名僱主被定罪及判監禁三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