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四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8年2月27日

四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包括兩名印度籍及兩名越南籍人士,於昨日(二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月二十二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灣仔一所學院內拘捕兩名印度籍男子,年齡均為二十六歲。被捕時,他們正在傾倒垃圾。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們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此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同日連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上環一間食肆內拘捕一名越南籍女子及一名越南籍男子,年齡分別為五十二及五十七歲。被捕時,他們正在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們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四名非法勞工於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至十六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01-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