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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7年11月13日

七名非法勞工,包括六名越南籍及一名印尼籍人士,於十一月十及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十一月八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元朗一間中式糕餅店內拘捕四名越南籍人士,分別為兩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七至四十歲。被捕時,四人正在廚房內工作。調查人員發現其中一名人士為非法入境者,而另外三名人士則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曾獲發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當中兩名人士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另外兩名人士則涉嫌使用虛假文書。一名涉嫌聘用該四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同日,入境處調查人員連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尖沙咀一間食肆內拘捕一名印尼籍女子,年齡為三十二歲。被捕時,她正在從事洗碗工作。而於十一月九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在旺角一間食肆內拘捕兩名越南籍男子,年齡為十七及四十八歲。被捕時,他們分別在廚房從事洗碗工作及雜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三名人士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兩名涉嫌聘用該三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七名非法勞工於十一月十及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均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同時,其中四名人士亦分別被控行使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或使用虛假文書,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而任何人士使用虛假文書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15-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