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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三十三人

2017年1月27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三日(一月二十四至二十六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及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於年宵市場展開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中共拘捕二十一名非法勞工和十二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四個目標地點,包括兩間花店、一個水果檔及一間雜貨鋪,共拘捕五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四男一女,年齡介乎十九至四十六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名女子,年齡介乎三十七至六十歲。

於年宵市場展開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搜查九個年宵市場,包括位於銅鑼灣、旺角、觀塘、荃灣、葵涌、沙田、大埔、上水及元朗的年宵市場,共拘捕十六名非法勞工及九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十六名非法勞工為八男八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六十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的僱主則為四男五女,年齡介乎二十五至六十三歲。在執法的同時,本處職員亦向檔主派發傳單張,提醒他們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02-0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