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二人

2016年11月16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十一月十四及十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其它執法部門的「冠軍行動」及「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八名非法勞工和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十一月十四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十一個目標地點,包括地盤、賓館、住宅單位、餐廳及雜貨檔,共拘捕八名非法勞工及兩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男六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五十五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名男子,年齡為二十四及四十六歲。
 
於十一月十五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一個裝修中的住宅單位,拘捕一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一名男子,年齡為二十七歲,他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
  
於同日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青衣、葵涌及中區共搜查了九個目標地點,包括洗衣廠、維修中的住宅大廈及貨倉,共拘捕五名非法勞工及兩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五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三十七歲,他們均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當中四名男子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名男子,年齡為四十及五十歲。
  
同時,於同日進行的「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寶運路共拘捕四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一男三女,年齡介乎三十三至三十九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為護膚品。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三千一百零九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八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三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其餘二千八百七十六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三十三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二十一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兩人仍在等候法庭聆訊,其餘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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