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十一月二日及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八名非法勞工和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六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住宅大厦、按摩店及回收場,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男八女,年齡介乎二十八至六十七歲,當中兩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該兩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兩女,年齡介乎三十二至五十九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晉科中心共拘捕八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七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五十四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化妝品、食品及護膚品。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三千零九十五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八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三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其餘二千八百六十二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三十三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人仍在等候法庭聆訊,二百二十一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