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十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及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十二個目標地點,包括住宅單位、廚藝教室、地盤、工廠、展覽館、餐廳及排檔,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九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五十二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男一女,年齡為三十三及三十四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